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9420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XXXXXX。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XXXXXX。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3层33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5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景福大厦A座三楼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708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福苑商铺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86673。 法定代表人:**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XXXXXX。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物业)、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消防)、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监理)、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汇丰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福消防与龙建监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水电损坏、地板、门窗、厨房卫浴、部分家具及软装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租房相关费用、餐饮、酒店住宿及误工费等间接财产损失之连带赔偿损失共101248元;2、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两原告于庭审辩论终结前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财产损失差额为107939.81元;并明确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及其家人居住在深圳市南山区康乐大厦***XXX。2019年09月29日00:25—00:30分左右,康乐大厦***XX处突然出现火光,随后滚滚浓烟从窗户冒出,而位于其楼上的两原告家人在睡梦中被刺鼻的浓烟味惊醒,发现客厅已经布满了浓烟,为了安全原告***遂与其母亲抱起两个年幼的女儿先跑了出去。00:32—00:43左右,原告***与其父亲从窗户检查发现浓烟来自楼下,于是迅速把窗户全部关紧,并把阳台的遮阳帘尽量拉离玻璃,这时发现客厅的窗户外已经是滚滚火焰,2原告***与其父亲赶紧撤离,当他们刚从楼梯间跑到一楼出口的时候,听到“砰”的一声,XX阳台的窗户被大火和高温烧炸了,窗户框架和玻璃渣直接掉落下来,楼下的保安赶紧大声喊叫不要呆在楼下,接着一股黑色的浓烟从一楼电梯出口涌出。很快,巡警和保安上楼排查,由楼上往下走楼梯排查着火是哪家,随后消防队员到了,大概5—6人从双层电梯上楼,1人从单层电梯上楼,抱着水管卷和其它器材上去了,结果到了16楼才知道整栋楼的消防水管道是自上而下地被拆除空了的,同时楼层的消防栓箱也是被拆除得什么都没有,只剩墙体空位,楼层也没有放置备用灭火器。当时火势已经很大了,整栋楼没有任何消防设施,由于消防改造施工的一次性拆除,导致整个楼无消防管道,无消火栓,无灭火器……第一次灭火失败。00:42左右消防车到现场,因小区的消防栓没水,根本没有办法灭火。00:50分,小区业主都聚集在楼下南山大道一侧眼睁睁的看着大火就这样烧着,十几辆消防车也停在南山大道右侧,束手无策,只能等待能够高层灭火的消防云梯到达。01:00点左右,消防云梯车赶到,开始升起云梯,此时火势处于越来越大状态,01:11左右,云梯开始射水灭火,火势刚被灭小一点,此时消防车上的水没了,云梯停止了喷水,消防车只能赶紧找到临近的消防管道接上水,但这时火又继续烧旺起来了,01:22左右,火势才基本得到控制,站在楼下可见的明火熄灭,消防云梯经过20分钟左右终于将火扑灭了。2019年09月29日早06:00左右,***与其父亲返回家中查看情况,发现家中电路全部高温毁损、插座冒烟、厨房及卫生间防水工程全部高温融化、室内房屋各处天花板、墙壁多处熏黑,地板、门窗全部烧坏,玻璃破裂,窗框脱离墙体,大门被撬,阳台地面墙面开裂,衣柜脱离墙体等等,一夜之间,舒适温馨的家内遍布有毒烟尘,气味浓烈,根本没有办法再居住。火灾发生后,两原告及其家人因房屋受损严重无法在原房屋居住,不得不外出寻找新的住处以及解决饮食问题,并于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日,两原告及其家人暂住于悦来客栈经济连锁酒店(南山店)、吃快餐,共计支付住宿费2504元,支付餐饮费用593元,后经房产中介介绍,两原告一家六口得以在2019年10月2日承租深圳市阳光里**B座1011室,月租金7300元,居住至今。期间,两原告有找装修公司的师傅到现场看过房屋的情况,他们的建议是水电一定得重新装,因为一个家庭用得最多的就是水和电,这个必须保证安全。两原告也担心装修公司的建议比较片面,于是又找了专业的电工来检测了线路,电工师傅把受损的插线板拆开后明显可见电线已经烧融并粘连在一起了,电线管也烧变形了,两原告咨询他说如果单纯的把烧坏的电线拉出来换新线这个方法可不可行,电工师傅给的建议是如果这样换当时是可以用的,但是以后肯定是会有问题的,因为当时那么高的温度,地板下的线管肯定都已经烧变形了加上线路本身也会有老化,这样日积月累的使用,很难避免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故。所以得把地板墙面都拆掉重新安装才行,用电安全不能**,一定得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洗手间和厨房的防水也必须重新做,因为防水就是一层胶,经过高温,胶也融了,以前的也就起不到任何作用了。火灾发生后,深圳市都市频道第一现场对此次火灾进行了报道,同时采访了该楼的其他业主,初步认定起火原因为XX住户家里因在装修,为了除掉装修味道,XX住户家里长时间运行除醛除味空气净化器,火灾由该机器引起,发生火灾时XX住户不在深圳。2019年10月29日,根据深圳市消防支队南山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最终亦认定起火原因系XX住户长时间运行除醛除味空气净化器故障引起,XX住户家外侧墙面由下往上烟熏。该火灾事故认定书由XX业主***签字认可。此外,消防栓是现代住宅物业必须配备的消防设施,遭遇火灾时它是保护居民生命财产的“救命箱”。在本案火灾发生时,消防车在救火的过程当中,却因涉案小区整栋楼的消防水管道是自上而下地被拆除一空,楼层的消防栓箱也是被拆除得什么都没有,只剩墙体空位,楼层也没有放置备用灭火器。没有水,也没有备用灭火器,十几辆消防车只能停在南山大道右侧,束手无策,在等待消防云梯到达的十几分钟里,大火继续往上烧,直到高层灭火的消防云梯到达,通过找到临近的消防管道接上水,才将火扑灭,从起火到灭火,大火持续烧了一个多小时,给两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另外,公安部也于2015年发布了强制性标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编号:GA1283-2015,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5.3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e)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f)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6.1.2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卫、治***等场所,集中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扳手、救生绳、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通讯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完好有效”,“6.1.4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b)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多处均明确规定了住宅物业中,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消防管理责任。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未能尽到物业管理责任,未能保证住宅物业公共消防设施完备,致使火灾发生之时,消防队员即使及时赶到现场,也无法进行消防灭火营救工作,导致包括起火地XX、两原告住宅XXX在内的多户财产损失严重扩大,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对于两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披露信息,康乐大厦曾于2018年11月23日进行《康乐大厦老旧住宅小区消防改造工程》招标,招标文件约定“本次消防改造的范围包括:在原有基础上对消防系统进行改造,更新室外防火栓、重新敷设消防管网,配置一定的公共消防器材等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拒绝执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须执行的可能遗漏的工作。”其后,经公示,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中标涉案小区的消防改造项目,成为施工总承包商,中标工期90天。截至2019年9月29日火灾案件发生时,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小区消防改造项目承包方,未尽到消防改造项目承包方应尽的义务,放任其施工单位消防设施处于拆除状态、亦未配置相应配套的备用灭火设施,致使涉案小区消防服务能力趋近于零,火灾影响进一步扩大,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对于两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火灾发生后,XX住户与两原告积极沟通,主动承担责任,已尽其最大能力赔偿了两原告人民币177500元。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按照消防法等相关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未能保证小区消防栓有水,未另行置备备用灭火器,导致大火未能及时被扑灭,具有重大过失,应对两原告因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发至今,两原告与同受灾邻居们多次去往责任相关方、学府社区工作站、消防大队等处反映,答复是这次火灾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有什么问题让两原告直接找楼下XX业主。2019年09月29日下午9点17分,两原告再一次同受灾邻居到汇丰物业康乐大厦管理处(本案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找***主任和社区党委肖书记反映其诉求,经过长时间的艰难沟通,他们也仅仅是答应邀约XX业主到管理处见面协商安置和赔偿事宜,并未有丝毫承担责任的迹象,反而是不断推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对本次火灾对两原告所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两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涉案的火灾经深圳市消防支队南山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最终认定,起火原因系XX业主长时间运行除醛除味空气净化器故障引起,而两原告的家系因XX的失火导致损坏造成损失的。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是损害两原告家庭财产的责任人,XX业主才系损害其财产的直接侵权人,因此,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二、对于两原告在起诉状中认为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对两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该小区在火灾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消防改造工程施工期间,具体消防项目正在施工进行中,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职责不能忽视客观因素造成的影响照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首先,两原告在起诉状及提交的证据中提到,根据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披露的信息《康乐大厦老旧住宅小区消防改造工程》招标文件及中标文件显示,本次消防改造范围包括在原有基础上对消防系统进行改造,更新室外防火栓、重新敷设消防管网,配置一定的公共消防器材等工程,以上项目内容均应由该项目的承包方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并完成。公示信息中也仅显示中标工期为90天,并没有明确具体实际施工的日期,故两原告直接从该公示信息得出涉案小区消防改造工程项目已完工系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交康乐大厦消防改造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图、扰民公告和关于消防改造通知等有关证据证明,该小区的消防改造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从2019年8月10号才正式启动,施工工期约90天,XX失火时间是2019年9月29号刚好在消防改造工程施工期间,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提前告知了相关的施工信息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和管理义务。综合以上两方面来看,该小区在火灾时仍处于消防改造工程施工期间,在这个特殊的时间段里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职责和管理工作也相应发生变化,具体的施工及维护等有关消防管理工作、责任应由施工方即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可能在施工期间承担两原告所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二款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5.3、6.1.2及6.1.4等有关职责,上述管理规定的有关职责指的是物业公司在小区正常运作时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包括在特殊消防改造施工时期。该客观条件导致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职责发生了改变,相关的消防责任并非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观不作为,而是无法作为,并且,管理规定中所谓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等相应的消防管理责任在消防改造工程施工期间也是不可能共存在的。(二)该消防改造项目工程招投标、中标及具体施工等各个环节均系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山街道办)主持、负责,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参与其中。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康乐大厦消防改造项目招标公示信息、中标公示信息、中标通知书、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南山街道办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单位(分部)工程开工申报表和康乐大厦消防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有关该消防改造项目工程的施工关系证据,以上证据均足以证明南山街道办系该消防改造项目工程的招标单位和发包方,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系中标单位和承包方,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系监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建设施工过程中监理、承包方及发包方应承担各自责任。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承包方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故,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体施工单位应保证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发包方及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督检查项目工程的责任,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发包及施工工作的情况下,仅仅作为普通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监管施工方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的施工工作开展,亦不能知道具体每一步施工的内容和原理,以上所有具体施工方面所产生的责任应在施工方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施工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应在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与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关,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因具体施工或监管施工不到位所产生的责任。(三)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履行相应的管理、通知和宣传等物业服务责任,不存在两原告所述的重大过失责任。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火灾后修缮外墙过程及修缮后的照片、修缮所垫付的费用凭证、扰民公告、关于消防改造通知、组织小区日常消防演习和培训图片等有关管理服务证据资料,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在该消防改造项目施工前和施工期间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充分告知小区业主施工情况和相应的隐患提示;在日常的管理服务过程中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到了按时巡查、不定时检查小区环境安全,积极履行组织小区日常消防演习、培训和宣传的职责;在火灾当日也第一时间报警、通知和协助小区业主疏散、管理现场秩序、协助消防员救火等履行了一系列服务工作,另外,还主动修缮了小区外墙,垫付了相应的款项;制定了相应的消防制度和应急方案。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已履行完毕相应的服务责任,两原告认为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认可。三、对于两原告主张的失火时间、责任比例划分及具体损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一)对于失火时间的认定,原告***强调因消防设施不完备导致现场救火工作时间延长,从而导致两原告损失增大,可是从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并没有准确的证据证明该火灾因消防设施不完备导致的延长灭火时间到底是多少,因没有具体延长时间,又怎么能知道因延长救火时间导致的损失系多少,故不能推算出因消防设施不完备而导致损失增大部分的具体实际金额系多少,两原告直接把损失责任认定为消防设备不完善归于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没有道理的,也没有事实依据的支撑。(二)对于两原告直接把104054.26元的责任连带于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是没有理由的。首先从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得,两原告的总损失金额为278748元,其与失火单位XX业主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只要求XX业主赔偿了177500元损失,这相当于两原告主动放弃了剩余的损失赔偿,两原告没有权利就放弃的损失再向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退一万步讲,即使需要划分责任比例,这也是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或公权力机关来判断责任与过错的大小,从而认定各方的赔偿金额,而并不是由两原告自己随意划分责任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更何况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系没有赔偿责任的,没有理由承担104054.26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三)关于两原告的具体损失278748元的计算,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具体损失金额并没有经过有资质且官方的鉴定报告予以明确,该损失金额结果仅仅是两原告自己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官方报告认定的情况下计算得来的,并不能证明该费用为火灾直接导致的损失,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XX业主系本案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侵权人,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消防改造项目工程的施工方应承担具体施工方面的责任,同时,该消防改造项目工程的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而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完全履行相应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存在任何过错责任,故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且对本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一、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在涉案的火灾过程中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只是负责涉案小区消防施工工程,工程是经过合法招标做出来的。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都没有明显过失,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二、两原告所主张因为消防工程施工导致救火行为的延误,这种观点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因为当时是深夜12点多,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均不在现场,所以需要两原告或法庭进一步调查取证。三、通过消防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非常明确指出火灾是由于两原告楼下住户用火不当造成的责任,不涉及到三被告。因此,两原告的损失和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两原告的诉求是不合理的,而且缺乏证据支持的。两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开始有意识地收集证据,准备索赔,我们合理推断两原告做了充分准备,但事实上两原告仅与第三人***进行了协商,两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从来没有与三被告进行联系。因此损失是否客观存在疑问,只有通过鉴定才能够确定损失的金额,但是两原告在损失发生后一直到起诉前从来没有与三被告联系协商鉴定的事宜。对此被告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认为两原告是存在这种故意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两原告系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与学府路口的康乐大厦***XXX的业主。2019年9月29日0时许,康乐大厦***XX发生火灾(以下简称涉案火灾),造成康乐大厦***XXX部分物品发生损坏。深圳市消防支队南山区大队作出的南应急消火认字(2019)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系康乐大厦***XX住户长时间运行除甲醛除味空气净化品故障引起。 2019年12月24日,两原告与第三人***就康乐大厦***XX发生火灾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达成了《火灾事故赔偿协议书》,两原告与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向两原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的部分损失177500元。 另查,汇丰物业自2015年7月起对康乐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涉案火灾发生时,康乐大厦的物业管理企业为汇丰物业。2018年12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发布了康乐大厦老旧小区消防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天福消防中标该工程,中标工期为90天。 2019年8月10日,汇丰物业与天福消防共向康乐大厦的居民发出了《扰民公告》,称本次消防改造的范围为:排烟系统和正压送风系统更换;消火栓管网更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更换;楼道防火门更换,时间为120天。汇丰物业于2019年8月12日发出了《关于消防改造的通知》,内容为:2015年7月,汇丰物业康乐大厦管理处进驻康乐大厦提供服务,但康乐大厦小区的消防设备由于老化,已经处于瘫痪状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汇丰物业曾因此受到经济和行政处罚。为消除康乐大厦安全隐患,汇丰物业已对部分设备进行了维修、更换,包括消防监控主机、烟感、消防水带、闭门器、指示灯等,同时也向政府申请更换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改造工程近日将要进场施工。 诉讼中,两原告申请本院向深圳市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调取涉案火灾事故调查材料,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调取了涉案火灾事故调查卷。调查卷中包括以下材料:1、深圳市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制作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笔录中“其他受灾户”部分列明“XXX空调外挂机烟熏、地面受热、部分线路故障”。2、深圳市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头中队就涉案火灾的有关情况向***(时任汇丰物业康乐大厦管理处物业主任,询问时间为2019年9月29日6时17分至7时15分)进行询问形成的笔录,笔录中有如下内容:***关于火灾的经过陈述:“当时我在家里荔芳村B栋801看电视,开始我看到业主微信群有业主反映楼里有烟,问是不是室外空调机的问题,这时就接到安管队长***的电话说康乐大厦***着火,我就叫他们赶紧报警,排查是哪户着火,然后我从家里赶去火灾现场,我搭电梯上14楼,然后爬楼梯上16楼,打开16楼的防火门就很大烟,我进不去了,我就挨户敲门疏散群众。”消防员询问:“康乐大厦***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答:“因消防改造无法正常使用”。问:“消防供水管网从何时开始断水?”答:“是从2019年9月份开始断水,具体几号记不清楚。”问:“消防供水系统断水做了哪些防范措施?”答:“我们物业要求施工单位在每层配置2个以上的灭火器。”问:“室内消防栓停水是否有告示?”答:“有消防改造通知、更换新阀门生活用水停水通知和切除消防管的通知,这些通知在大堂有粘贴公示,业主微信群有发,业委会协调群有发。”问:“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答:“一天两班,每班12小时,值班控制室每班两人,就***一人有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的证书,其他人只有消防培训机构的结业证,没有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证书,发生火灾当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是***和***。”3、深圳市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头中队就涉案火灾的有关情况向***(询问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18时40分至19时22分)进行询问形成的笔录,问:“康乐大厦原来的消防室内消火栓能否正常使用?”答:之前的室内消火栓有水,水压正常,只是有些管道老化漏水。”问:“着火前康乐大厦***消防管道有没有通水?”答:“着火当天消防管道已被切除,通不了水。”问:“整个小区每栋楼都通水什么时候?”答:他们在日夜赶工,***、***已经通水了,***也通水了,他们计划顺利的话2019年11月份完成消防水管网的改造。”4、深圳市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头中队就涉案火灾的有关情况向***(时***消防工作人员,询问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16时40分至18时)进行询问形成的笔录,问:“你们公司是什么时候进驻康乐大厦施工的?”答:“我们单位是政府住建网公开招标中标的,于2018年12月8日中的标,因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单位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乐大厦管理处有工作上的纠纷,以此为由不让中标单位进场施工,2019年6月份,南山街道办安监科领导从消防安全的角度考虑要求工作站领导出面与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做了两次沟通,基本上同意施工,这个时候我们公司才开始申请《施工令》,开工时间是2019年8月10日。”问:“康乐大厦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是如何进行的?”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目前基本处于瘫痪,康乐大厦室内消火栓系统有三条管道,分布在电梯前室和两条疏散走道上,分高位区和低位区(含商业区),高位区主要是靠天面的水塔自然供水,低位区靠地下水泵加压供水,因为消防管道老旧,不能加压,怕管道破裂。一开始的整改方案是将水池的出水口通阀门保留在原阀门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阀门,这样可以实现分管撤旧更新,保证大厦有水,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发现阀门无法关闭,我们临时调整方案,断水施工,因为塔楼管网之间是互通的,我们必须同时排断三个水池的水再换阀门,我们2019年8月26日给业主出通知,于28日放水。”问:“康乐大厦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前室内消火栓管网能否正常使用?”答:“因为现场无法预备水管,改造工艺上又必须要拆除旧管安装新管,导致整个消防管网无水,我们排水过程中每个楼层都增加了灭火器,我们尽快拆除每栋楼的一条管的同时安装新管,尽快实现每栋楼都有水。”问:“着火前消防管道有没通水?”答:“我们对工作站书记承诺在10月1日前保证一条管道从28楼到14楼能通水,实际上我们在9月30日20时管道注水,***因为在29日凌晨着的火,现在被封闭了,布完管没法注水。”问:“整个小区每栋楼都通水在什么时候?”答:“***在解封时就通水了。”问:“康乐大厦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是否经过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答:“我们是政府民生工程,拿到监理方的开工令就进场施工的,开工令的签发需提交开工申请表,经街道办同意后,监理单位签发。”问:“施工过程中是否遇到阻拦?”答:“没有阻拦,只是遇到不理解……星期六与星期天不给施工,导致我们施工的进度缓慢。”5、深圳市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头中队就涉案火灾的有关情况向***(时任汇丰物业康乐大厦管理处物业保安班长,询问时间为2019年9月29日4时49分至6时10分)进行询问形成的笔录,问:“何时何地发生的事情?”答:“2019年9月29日凌晨0时37分左右,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康乐大厦***XX发生的事情。”问:“事情的经过?”答:“当时我在康乐大厦车岗入口巡查岗位,听到巡逻队员***在对讲机喊楼上有冒烟,可能着火了,然后我就打110报警,同时我组织队员提着灭火器上去寻找着火位置。我当时不确定是哪个房间着火,先上***15楼挨户敲门没发现着火,后来上16楼敲门除了XX没有人开门,其他16层住户反馈没有发现着火位置,再上17楼挨户敲门,XXX的住户说有烟,我进去确认发现是XX着火了,我们提着灭火器准备对XX砸门。这时消防人员已到达XX,消防人员让我们先下去,之后我就打电话和领导***汇报,也打电话通知维修班长***叫他切断燃气,后来在管理处查了XX业主的电话,通知他们家着火了。”问:“消防改造什么时候开始断水源?“答:”2019年8月25日开始改造,9月份断的水。”问:“发生火灾时消防系统是否能启用?答:”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已经拆除,无法使用,改造部分烟感被拆除,室内消火栓也被拆除,处于停水状态无法正常供水。”问:“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答:“一天两班,2019年9月29日凌晨监控当天值班安排只有我一个值班、另外一巡逻队员***在外面巡逻,我有消防机构培训结业证,没有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证书,着火的时候我在大门岗,巡逻队员***在监控值班室。” 又查,两原告主张其因涉案火灾产生的损失共计285439.81元,其中重新装修损失173241.88元、其他损失112197.93元,具体明细如下表。 项目: 金额:(人民币) 购买地: 对应证据页码 装修人工总费用 ¥12,000.00 装修合同 214-222、369-372 装修水电费用 ¥40,000.00 装修合同 89-91、214-222、369-372 油漆: ¥3,005.90 南山百** 223 美缝剂:(自己施工) ¥523.60 阿里巴巴 224-226 铝合金窗: ¥28,000.00 ***** 73、74、78、79、91、93、227 柜子: ¥27,000.00 *****能厨卫工厂 81、82、93、228、321-327 柜子订金损失: ¥2,000.00 南山泰源 229 大门: ¥2,750.00 ****发 95、96、230、355 房门+厨卫门: ¥7,180.00 *****门店 119、230 大理石门槛、窗台石: ¥2,000.00 东莞石材店 231、379 橱柜: ¥5,550.00 南山泰源 232 空调: ¥5,917.00 南山苏宁 65、83-85、233-235、353 空调装机费,材料费等: ¥1,200.00 南山苏宁 236 瓷砖: ¥9,300.00 南山泰源 72、240、332、352 浴室洗手台;马桶: ¥2,500.00 ***** 70、71、239 开关插座: ¥1,340.00 ***** 89--91、97、98、237 地漏角阀: ¥296.00 ***** 76、77、237 洗衣机: ¥1,997.63 小米有品 238 洗衣机龙头: ¥9.90 阿里巴巴 241 **转接头: ¥10.50 阿里巴巴 241 马桶进水管: ¥23.20 阿里巴巴   客厅房间阳台灯: ¥1,214.81 阿里巴巴 242-243、333、376、382 厨房,洗手间吊顶灯: ¥113.85 阿里巴巴 244、333 排气扇: ¥48.00 阿里巴巴 245 床垫2张: ¥7,999.00 龙岗雅兰床垫工厂 246-248、396 **: ¥4,200.00 ***具街(欧上美居) 100、249、337-341、373--374 吊顶: ¥1,335.00 建材店 250、359、360 门铃: ¥87.69 小米有品 95、96、251、355 烟雾报警器: ¥119.00 小米有品 252 晾衣架: ¥700.00 ***** 253、396 窗帘: ¥940.00 佳馨布艺 99、101、326-331、383 打孔: ¥280.00   254 旧空调/旧油烟机清洗: ¥258.00   255 买4分内外丝直通: ¥50.00 楼下五金店 256 生料带: ¥4.00 楼下五金店   买排烟管: ¥65.00 楼下五金店 256 煤气改管费: ¥464.00 深圳燃气 257 请人搞卫生: ¥200.00   258 厨卫五金件采购: ¥562.53 阿里巴巴 259-266 旧餐桌面板更换: ¥114.00 宜家 267 床垫保护垫: ¥128.50 宜家 268 除醛绿植: ¥122.51 阿里巴巴 269 除醛炭包: ¥132.26 阿里巴巴 270 第一部分:装修总费用: ¥173,241.88     2019.10-2020.08房租: ¥80,300.00 租房合同 271-281、364-368 租房押金:(未满一年不退) ¥14,600.00 租房合同 282 2019.10-2020.08租房管理费;水费;排水费;垃圾处理费等: ¥2,538.76 物业 283-289 2019.10-2020.08租房电费: ¥729.81 微信 294-298 2019.10-2020.08租房燃气费: ¥581.00 微信 290-293 租房管理费;水费;排水费;垃圾处理费等-先前未提交部分补充: ¥257.61 物业 384 租房电费-先前未提交部分补充: ¥817.07 缴费记录 387-388 租房燃气费-补充: ¥192.50 缴费记录 385-386 误工费 5816 请假证明 153-176 误工费-2020年6.29/11.16/12.09三次开庭 1655.18 请假单+工资流水 390-395 酒店住宿费 2504 悦来客栈 135-140 餐饮费 593 快餐店 141-147 房屋租赁服务费 ¥1,000.00 中介合同 125 网线迁移 ¥100.00 中国电信 148 更换锁芯 ¥100.00 楼下锁店 149 二手婴儿床 ¥150.00 万象新园 152 基本床上用品 ¥263.00 网络 150 第二部分:其他费用: ¥112,197.93     两原告对于其损失,提交了如下证据:1、关于装修损失,两原告提交了火灾后、装修前的相应物品的照片、装修合同及购买相关材料的收款收据、网络购买截屏等证据;2、关于租房租金及中介费用,两原告提交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三年,)支付租金的转账凭证、支付中介佣金的凭证及中介公司出具的说明、物业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3、租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基本床上用品、网线迁移、更换锁芯(两原告自述因租房,将网线从康乐大厦***XXX迁出;因租房更换所租赁的房屋锁芯)、二手婴儿床,两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发票(两原告提交的物业费发票载明每月物业管理费及本体维修基金共计147.91元)、交费、购买记录为证;4、两原告自述因处理涉案火灾事宜,***请假产生了误工费损失,两原告提交的请假单载明: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9月30日、10月4日、10月7日、10月9日、10月28日、10月31日请假,两原告主张10月4日、10月7日工资按三倍计算,折算共11天;2020年6月29日、11月16日、12月9日共请假2.5***,原告***主张其每月工资12000元除以工作日21.75天得出每日工资,两原告为此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调整函(载明原告***2019年工资调整为11500元)、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流水、请假单等证据证实;5、关于酒店住宿费、餐饮费,两原告主张因涉案火灾,其一家人于2019年9月29日(全家住一间房)、10月1日(两间房)、10月2日(两间房)居住于酒店,提交了住宿费发票、携程网预订酒店的截屏、餐饮费支付凭证等为证。三被告对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两原告的损失未经评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相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比《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了“造成损害的”这一表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以损害作为承担的必备要件之一,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必须造成损害的要求,更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理论,涉案火灾事故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因在本案中适用《民法典》的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程序,故本院适用《民法典》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火灾系康乐大厦***XX住户长时间运行除甲醛除味空气净化品故障引起,并非由三被告引发的涉案火灾,但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的认定,系以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为依据,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火灾勘查学上的引起火灾的主体不完全等同于侵权责任主体。《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起火原因”认定与本院对三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认定有所区别,理由如下:第一,属性不同,前者是火灾勘查学上的根据,后者是侵权责任的认定;第二,依据不同,前者要求限于我国公安部制定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后者的适用理论范围可包容全部民事法律;第三,方法不同,前者运用科学知识和经验进行分析和推理对火灾事实进行还原记录,后者借助法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民事主体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因此,涉案火灾虽然并非三被告所引发,但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关于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三被告关于其不是《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引发火灾的主体,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三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二、两原告的损失金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侵权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调取的事故调查卷足以认定,被告天福消防在涉案小区进行施工时采用了“断水施工”的方式,于2019年9月28日排空了消防水源,在涉案火灾发生后,因小区的消防水源被切断,消防机构需要另寻消防水源灭火显然延长了消防救援的时间,导致了火灾的损失扩大。 被告汇丰物业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依法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被告汇丰物业作为涉案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被告汇丰物业明知被告天福消防采用断水的方式进行施工,仅要求被告天福消防在每楼层配备两个干粉灭火器,被告汇丰物业要求被告天福消防采取的措施显然不足以保证消防安全,被告汇丰物业预见了断水施工期间发生火灾必然会导致救援时间延长的结果,但被告汇丰物业既未对被告天福消防的施工方式提出异议,也没有将此情形依法通知消防救援机构,被告汇丰物业对于火灾救援时间延长具有过错。 被告天福消防作为专业的消防施工单位,其具备专业的消防施工知识,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但被告天福消防未设置消防水源,被告天福消防能够预见在涉案小区的消防报警系统已瘫痪的情况下,发生火灾第一时间被发现的可能性不大,干粉灭火器并不足以扑灭火源,断水施工必然会导致消防救援延迟,但被告天福消防因轻信可以避免上述结果而断水施工,被告天福消防对于火灾救援时间延长具有过错。 被告龙建监理作为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被告汇丰物业的施工方案是否存在隐患独立作出判断并就施工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被告龙建监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就被告天福消防施工方案提出整改,被告龙建监理亦对火灾救援时间延长具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规定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既包括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也包括共同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理由如下:1、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该条所说的共同并没有限定在意思联络方面,也并非局限于共同故意的范围。2、共同过失的侵权形态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考虑这些侵权行为,将共同过错局限于共同故意,则给受害人强加了过重的举证负担。 综上,三被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三被告对于被告天福消防采用断水施工的方式施工具有过错;无消防水源导致火灾救援迟延、两原告的损失扩大;三被告的过错与两原告的损失扩大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故三被告构成侵权。因三被告对涉案火灾救援时间延长具有共同的过失,三被告应对因此导致的扩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对两原告的损失逐项认定如下:1、关于两原告主张的装修总费用损失173241.88,两原告提交了火灾现场被毁损的物品的照片、装修合同、所购装修材料的收款收据为证,两原告在火灾发生了后自行委托装修公司装修,两原告此举既是基于早于恢复正常生活的需要,又避免了损失扩大,同时也节约了鉴定费用,在三被告并没有证据证实两原告所进行的装修材料不必要、所购装修材料的数量异常或所购的装修材料价格畸高的情况下,三被告仅以两原告的损失未经鉴定为由,对两原告的关于装修损失不予确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两原告装修损失中的柜子订金损失2000元,该损失并非因涉案火灾导致发生的必然损失,本院不予认定,对于两原告主张的其他装修损失,本院予以认定。2、关于两原告主张的租金、租金押金损失及中介费,三被告辩称两原告租金过高,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两原告主张的租房押金损失14600元,两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时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应当能够预见装修时长不可能需要三年的时间,两原告主张的租金押金损失主要系两原告缺乏一般的生活常识、判断失误所致,但考虑到签订较短的租约确可能增加每月租金金额,本院酌情认定三被告承担押金损失的35%即5110元;对于两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80300元、中介费1000元,本院予以认定。3、关于两原告主张的租房期间的物业费、燃气费、水电费等,关于租房物业费及所租赁房屋的本体维修基金系因火灾导致两原告另行增加的支出(147.91元/月×11个月),本院予以认定;租房期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属于两原告生活必然开支,并非因火灾而产生,但考虑到两原告的自有住房进行装修必然增加了水费、电费的支出,本院酌定两原告因装修导致增加了水电费支出为1000元。两原告主张的基本床上用品、网线迁移、更换锁芯、二手婴儿床的费用均属合理租房开支,且两原告主张的费用并未悖离市场价值,本院予以认定。4、关于误工损失,涉案火灾发生后,原告***请假处理火灾后续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亦属合理损失。根据两原告提交的工资调整函,原告***2019年工资为11500元,结合两原告提交的请假单,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9月30日、10月4日、10月7日、10月9日、10月28日、10月31日共请假7天,2020年6月29日、11月16日、12月9日共请假2.5天(原告***未举证证明其2020年的工资金额,本院以2019年的工资统一计算),故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损失共计5022.98元(11500÷21.75×9.5);两原告主张的2019年10月4日、10月7日按三倍工资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5、关于两原告主张的住酒店的支出,两原告提交的发票与在携程网订酒店的截屏不一致,因两原告认可以携程网订酒店的截屏为准,依据该截屏计算得出两原告的该项支出为1380元,对于两原告主张的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两原告主张的住酒店期间的餐饮费支出593元,因两原告自行制作餐食亦会产生相应的支出,两原告因购买餐食增加的支出实为提供餐饮服务相对人的毛利润,本院酌定按两原告支出金额的40%计算,故本院认定该项损失为237.7元。综上,本院认定两原告的损失共计267532.57元(装修损失171241.88+其他损失96290.69)。 关于因无消防水源导致的扩大损失的责任比例,综合考虑三被告的过错程度、因无消防水源导致延长的救援时间,本院酌定三被告连带承担两原告遭受的损失的30%,三被告应连带向两原告赔偿损失80259.7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80259.7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8.8元,由原告***、***负担653.2元,被告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8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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