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83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坑社区京基御景时代大厦1栋50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86673。
法定代表人:**源。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3层33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052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景福大厦A座三楼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708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94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80259.77元(人民币,同下),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将款项56000元付至申请人,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款项24777.9元。其中,执行款24510.25元已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267.65元已依法上缴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838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