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久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4303号
原告:日照久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刘官庄镇泉头社区陈家屯村30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2MA3MP6B059。
法定代表人:王清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鹏,莒县刘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宝,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群和街9号1层附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5MA61WY0R7J。
法定代表人:沈晓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于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杜庆正,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久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庆正、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久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久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久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日照久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 记 员  王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