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群和街9号1层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WY0R7J。
法定代表人:沈晓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09801F。
法定代表人:闫秀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大鹏,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2649元,由上诉人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王春燕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