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2479号
原告:***,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南王村75号。
委托代理人:南怀江,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群和街9号一层附5号。
法定代表人:沈晓丽,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尹集镇大王庄村。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解建忠,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华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高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烁烁
书 记 员 张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