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122民初499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群和街9号1层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WY0R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人工、机械费302200元;2.判令被告以302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雇佣原告在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黑涧村户户通工程修路。2022年3月29,经双方对账,***欠原告机械费、人工费共3022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涉案工程系被告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辩称,欠款属实,已付50000元,同意调解处理。
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52200元,于2022年9月1日付2200元(已当庭付清),2022年12月31日前付5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再付5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再付70000元,剩余8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在约定的任一期限内未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本案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财产保全费1820元(***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834元,减半收取计2917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已当庭付给***)。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