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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华兴瑞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2执3121号
申请执行人: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科技大厦附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华兴瑞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802执3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