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财保939号
申请人:国瑞宏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28号瑞琪大厦10层10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科技大厦附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泽宇。
原告国瑞宏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瑞宏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 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国瑞宏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瑞宏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八十五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国瑞宏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申 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