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02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科技大厦附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华兴瑞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B区4-2-11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兴瑞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华兴瑞安科技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工商网未查找到公司注册信息,因案件执行主体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