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73民初943号





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叶益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
被告: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书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英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
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






书 记 员


沈晓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