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与***、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2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仑民初字第21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司**,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宛江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