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112民初3447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7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5907015119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犁头山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赵声路港城尚府7幢402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7日生,住镇江市。
原告***与被告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718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日8时50分许,***驾驶苏L×××××重型自卸货车沿镇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犁头山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驾驶的苏1110619手扶拖拉机发生相撞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路边绿化受损。经认定:该事故由***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现原告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花费105973.94元,特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是挂靠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日8时50分许,***驾驶苏L×××××重型自卸货车沿镇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犁头山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驾驶的苏1110619手扶拖拉机发生相撞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路边绿化受损。经认定:该事故由***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现原告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花费105973.94元。
另查明,涉案车苏L×××××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及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就医支付医疗费105973.94元,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0元,因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担70%即67181元。因被告***涉案车辆苏L×××××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告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故被告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67181元。
二、被告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