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2民初714号
申请人: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太康路交叉口雅安新城商业区内*幢402、4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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