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7民初115号
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河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66479405F。
法定代表人:谷帅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太康路交叉口雅安新城商业街区内2幢40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35512285W。
法定代表人:**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以债务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7元,由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