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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居民委员会、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4民初731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0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冀建峰,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瀍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马伟国,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居委会副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霍建立,乡长。
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通升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凯旋西路33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居民委员会、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洛阳市通升筑路有限公司、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