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9916号
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新伊大街与政和东路交汇处顺兴政和国际11号楼C座1220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
被告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太康路交叉口雅安新城商业区内2幢402、4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4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由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