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6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太康路交叉口雅安新城商业区**40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35512285W。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6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133301***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符 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