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6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交通运输局、洛阳市公路管理局、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6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9元,减半收取1459.5元,由上诉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