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6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交通运输局、洛阳市公路管理局、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6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9元,减半收取1459.5元,由上诉人河南通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