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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民终19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53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建峰,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上窑村。
法定代表人:马伟国,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霍建立,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乡政府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通升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太康路交叉口雅安新城商业区内2幢402、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居民委员会、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洛阳市通升筑路有限公司、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在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既有行政诉讼部分,又有民事诉讼部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对于其诉讼请求应分别依法予以释明,分别予以处理。对于***承包地所种植的各种果树赔偿款的领取等问题应依法查清相关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归责原则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