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465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613469881。
法定代表人:党明。
被告: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六村村委会东100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850155XJ。
法定代表人:党明。
原告**与被告**、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