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24083号 原告: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西。 经营者:***,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莲葩园6楼50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六村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锦盛亿发租赁站)诉被告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汇鑫公司)、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源通韵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盛亿发租赁站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锦程汇鑫公司、九源通韵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盛亿发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锦程汇鑫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339000元;2.判令被告锦程汇鑫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赁费的违约金(以162278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1716216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3.判令被告九源通韵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7日,***和***之父***以挂靠锦程汇鑫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约定锦程汇鑫公司和***租赁原告的架子管及相关配件用于***挂靠锦程汇鑫公司承接的位于张家口市崇礼区太舞四季文化旅游度假区项目南沟二区南山里AB栋工程施工,同时约定了租赁物的名称、租赁单价、租期、租赁费结算及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同时约定由被告九源通韵公司作为***和锦程汇鑫公司的担保方。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锦程汇鑫公司的实际需求,将租赁物出租给其使用。租赁期限到期后,因锦程汇鑫公司的工程未能施工完成,需要继续使用租赁物,原、被告均同意以原合同继续租赁。期间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但被告仅支付了少许租赁费,剩余大部分费用均未能按时支付。2021年6月7日原告与***、锦程汇鑫公司、九源通韵公司四方共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本金共计3339000元。经原告后续催要,被告拖延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锦程汇鑫公司辩称:我方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租赁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实际承租方为***,原告起诉我方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得到支持。合同没有我方盖章签字,***不是我方的员工或高管,双方没有聘用关系,也没有挂靠关系。***无权代表我方对外签署合同。我方和***只是劳务分包关系,涉案工程是我方从总承包方承建亚泰金典公司承包张家口太舞滑雪场整个项目的劳务,分包给***的是其中两栋楼的劳务,***实际是一个劳务施工队,我方和***还未结算完,因为***去世了。本案的租赁合同是原告和***之间的,支付租赁费也是***和原告之间,和我方无关。 九源通韵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担保合同,租赁合同没有担保条款。我方未表示针对***向原告支付租赁费事件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原告与***签署的周转架料合同,通读合同全篇,只是一个租赁合同,无任何担保事项表述,合同首页也没有担保方的合同主体,案涉合同条款也没有担保主体、担保权利义务的表述,因此原告和我方不存在担保关系。关于合同尾页的盖章,经核实,是我公司的***是原告与***的中间人,是***介绍双方认识,签合同的过程中***称需要抢工,需要材料量大,担心原告无法提供承租的材料。我方是专业做周转材料租赁的公司,因此要求我方保证如果原告当时无法按时提供充足的材料,由我方进行补充,并且由我方担保料能足量归还。原告所述我方对***债务承担担保没有依据,合同没有记载。我方不是金融担保公司,对债务承担担保不合实际,对周转材料担保符合事实。当时因为我方没有材料,所以介绍原告和***。即使案涉合同认定为担保合同,担保范围、时间、方式都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责任,原告诉请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原告起诉***执行未果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担保时间合同未明确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原告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是2020年6月30日止,从此日计算6个月是2020年12月30日,即使我方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也届满,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辩称:我和我姐姐***跟我父亲***七八年没有联系了,从小到大没有花过他的钱。我父亲突发疾病后,我和我姐姐接到医院电话,出钱给我父亲治病,拉回老家,虽然我父亲没有养我们,但是我们尽了孝道。我和我姐姐的意见是别人欠我父亲的钱我们不要,我父亲欠的钱跟我们也没有关系。我们没有继承我父亲的任何遗产。我只知道我父亲从事包工程的行业,但是怎么弄的我们没有参与过。我父亲是2021年10月31日去世。 ***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之子,***系***之女。***于2021年10月31日去世。***又名***。九源通韵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系九源通韵公司股东,持股比例2%,职位为经理。 2019年6月9日,锦程汇鑫公司(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作业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崇礼太舞四季文化旅游度假区南沟二区南山里AB栋;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依据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和施工图纸、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工艺等要求及图纸内容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全部施工图纸中的土建结构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包含但不限于所有列之项目、规范、图集、图纸文件和轴线内、外所绘所描述的全部内容,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之项目:(1)土方分包单位开挖后的基坑土方捡底清槽及配合桩基、褥垫层施工,清理至槽底设计标高、抄平及边坡修整;(2)混凝土浇筑(清水面)工程;(3)模板工程;(4)砌筑工程;(5)钢筋工程;(6)脚手架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7)承包人所承担的所有工作内容,须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标准及发包人要求,以至于全部土建工程至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8)施工质量偏差较大造成的后期装修队修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办理结算时自行扣除承包人。工程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营岔片区;合同价款总额13029786元(含增值税税额);开工日期2019年6月1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9年10月15日;劳务作业人数400人;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职务项目经理,委托权限现场管理;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为施工队长,委托权限为全权负责;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委托权限为收取工程款;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除发包人提供的为完成承包工作内容所需的混凝土、钢筋、砂、石、水泥、砖、砂浆、塔吊等以外的所有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及相关用品等,包括但不限于钢板(丝)网、脱模剂、粘接用胶、电焊条电焊机、油漆、绑丝、吊斗、小推车、电锯、振捣机具、手持工具等各种辅助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物品。《劳务分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尾部承包人处除加盖锦程汇鑫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外,还有***签字。《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四为锦程汇鑫公司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我***系锦程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为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理我负责崇礼太舞四季文化旅游度假区南沟二区南山里AB栋项目合同履行中的全部事宜,我均予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授权委托书”还载明代理人为***,职务为劳务队长。 2019年6月27日,***以锦程汇鑫公司的名义(承租方)与锦盛亿发租赁站(出租方)签订《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张家口市崇礼太舞四季文化旅游度假区项目南沟二区南山里AB栋工程,租赁物资名称为钢管、扣件、碗扣横杆、碗扣立杆、丝杠30#-34#、丝杠36#-38#、木跳板;租赁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经双方协商,材料进场前,承租方预付10万元材料押金给出租方,材料进场之后,主体封顶付50%,农历年底付80%,出租方提供3%普票,租赁物资退完后,一个月结清全部租费,逾期每月按3%收取违约金。《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还约定了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和丢失、租赁物数量质量和运输、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首部承租方手写为锦程汇鑫公司,尾部承租方处由***签字捺印,首部和尾部“承租方”处均无锦程汇鑫公司盖章。另,尾部“担保方”处由九源通韵公司盖章以及***签字。 关于《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订立过程,锦盛亿发租赁站陈述称:“2019年6月27日,***带着***到我租赁站找我,说工程比较紧,急要东西,当时我说***是个人,不对个人承租,***当时拿出《劳务分包合同》的彩印件,说锦程汇鑫公司委托了他,***说九源通韵公司和锦程汇鑫公司都是一家子,一个老板,我说我不认识他们老板,***说他们公司作担保,也看了《劳务分包合同》说是真的,之后我当天就签了合同。”九源通韵公司陈述称:“2019年6月***第一次跟我联系。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周转料,我说我的周转料租完了,让我找一家。我认识***,2016年跟***倒过料,我作为中间人就给***介绍了***和***,之后他们就去谈了。有一次***给我打电话说***的料不充足,怕耽误工期,让我过去说一下这个事,我说我是干租赁站的,料还会回来,料要是缺了我供上。签合同时***还是怕,让我保证料一定供上。我知道***是干锦程汇鑫公司的活儿,具体什么关系我不知道,***不是锦程汇鑫公司的人,应该是承包给他的。锦程汇鑫公司和九源通韵公司都是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锦程汇鑫公司陈述称:“我方和***没有挂靠关系,只是劳务分包关系,案涉工程是我从总承包方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张家口太舞滑雪场整个项目劳务,分包给***的是其中两栋楼的工程劳务,***实际是一个劳务施工队,我方和***还没有结算完,因为***去世了。本案的租赁合同是***和原告之间的,支付租赁费也是原告和***之间的。” 《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锦盛亿发租赁站提供了租赁物。合同履行期间,锦盛亿发租赁站收到了租赁费18万元。关于该18万元租赁费的支付情况,锦盛亿发租赁站陈述称:“18万是分两笔,一个是8万,一个是10万,都是现金支付。***拿来的,说的是代表锦程汇鑫公司。” 2021年6月7日,***以锦程汇鑫公司的名义(甲方)与锦盛亿发租赁站(乙方)签订《结算单(张家口太舞滑雪场租费明细)》,主要内容为:“一、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31日终止合计租费3512620元。二、差配件金额10760元。三、多退料折4000元。四、合计金额3519000元(大写:叁佰伍拾壹万玖仟元整)。五、3512620+10760-4000=3519000元。六、已付租费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七、合计***欠******租赁款3339000元(大写:叁佰叁拾叁万玖仟元整)。注明:***租******合租的材料已转九源通韵公司(材料方面***与******合租材料无任何关系。)”《结算单(张家口太舞滑雪场租赁明细)》尾部甲方处为手写锦程汇鑫公司字样以及***(***)签字捺印,并无锦程汇鑫公司盖章,乙方处有锦盛亿发租赁站加盖印章以及负责人***、***签字。另,《结算单(张家口太舞滑雪场租赁明细)》尾部有“中间人***”签字。 《结算单(张家口太舞滑雪场租费明细)》签订之后,承租方未向锦盛亿发租赁站支付欠款。2021年8月30日,锦盛亿发租赁站向本院提交诉状,以***、锦程汇鑫公司、九源通韵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锦程汇鑫公司和九源通韵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锦盛亿发租赁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作出(2021)京0114财保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锦程汇鑫公司和九源通韵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锦盛亿发租赁站交纳保全费5000元。本案中,因***于2021年10月去世,锦盛亿发租赁站申请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到庭后陈述称:“***和我母亲2003年左右就离婚了。我和姐姐从小和父亲没有在一起,多年没有联系,我父亲从小没有对我们尽过责任。父亲突发疾病后,我和我姐姐接到医院电话,出钱给我父亲治病,拉回老家,虽然我父亲没有养我们,但是我们尽了孝道。我和我姐姐的意见是别人欠我父亲的钱我们不要,我父亲欠的钱跟我们也没有关系。我们没有继承我父亲的任何遗产。” 另查,九源通韵公司***得知锦盛亿发租赁站准备提起诉讼时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在咨询中,***陈述:“律师,我请教你一下,你给我参谋一下。第一个是出租方,第二个是承租方,第三个是担保。因为那会儿崇礼一个项目,我是租赁站,但我没料我就没供,最后项目经理又是我们同事又是我甲方,让我给找了一家,找的锦盛亿发租赁站。***是劳务队,是承租方,等于说也算个甲方,他要用料。但是原先我说我不给他找,但是项目经理让我给他找。最后项目经理让我给他找,找完了吧,那个出租方说必须要人担保,说让他项目部担保,***项目经理他说让我担保,咱们也是一个公司,也是金典的,我就说担保了。但是担了保,现在那个姓王的没给人家钱,没给人家钱人家肯定要起诉他。起诉他,我的意思我跟他都说了不能带着我第三被告,第一被告是***,他是承租方,第二个是他挂靠的锦程汇鑫公司,劳务分包。锦程汇鑫公司也是党总的法人。第三方我们担保了,九源通韵公司也是党总的法人。我就说不能把我第三方也当作被告啊,我就说看看有什么好招,别让他带上我九源通韵……是这样的,锦程汇鑫咱们不是劳务分包公司么,咱们活儿下来了,就找的是那个施工队伍来施工,但是施工队伍不让他在别的地方挂靠,要挂靠锦程汇鑫,他就以锦程汇鑫的名义来包这个活儿……”律师回复中表示“……告不告担保人的话,甲方有选择权,担保人他可以告可以不告……”***还称:“我就说他别告啊,第一是***本人,第二是挂靠锦程汇鑫,你都带着了,但是你这样干嘛把我列为第三被告?”律师回复“法律规定他有选择权,他可以两个都告或者两个都不告,然后要让他告的话,你就让他告***,还有锦程汇鑫,这样一起的话是可以的。”***又称:“对,那个活儿我给你找的,我还得给你担保让你拿着钱,因为现在是什么呀,***这有钱,在我们公司里,我们公司没给他。挂账挂了100多万,一百五十多万。还有就是他那个后期对账的,让他对,他不对就没给他,他现在就想着耍赖了,反正你九源通韵担着保,我也干你锦程汇鑫的活儿,挂靠也挂靠的锦程汇鑫,不给人家钱,人家告了,让锦程汇鑫付这个钱,他就想的是走这个路子……” 再查,锦盛亿发租赁站在诉状中称***系挂靠在锦程汇鑫公司,故两者应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本案审理中,锦盛亿发租赁站又称***以锦程汇鑫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故要求锦程汇鑫公司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结算单(张家口太舞滑雪场租费明细)》、通话录音等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以锦程汇鑫公司的名义与锦盛亿发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二是锦程汇鑫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四是九源通韵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既应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合同书、公章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的形式因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其一,***虽以锦程汇鑫公司的名义与锦盛亿发租赁站签订《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但既未在该合同中加盖锦程汇鑫公司印章,也未持有体现锦程汇鑫公司授权其承租周转材料的任何委托文件等具有代理权形式的文件。***在《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授权委托书”中虽为锦程汇鑫公司代理人,但委托权限限于该份《劳务分包合同》,且指向该《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方。据此,***与锦盛亿发租赁站订立合同时,未提供具有订立租赁合同代理权限表征的任何文件。其二,锦盛亿发租赁站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设备租赁的主体,其对承租方的主体身份具备一定的审查能力,但***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承包范围并未明确约定包含周转架料租赁费,锦盛亿发租赁站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三,从合同履行来看,锦盛亿发租赁站订立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以及签署结算均系与***进行。综上,锦盛亿发租赁站主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据不足,其据此要求锦程汇鑫公司支付租赁费,本院不予支持。 ***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属于《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承租方。锦盛亿发租赁站与***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承担支付租赁费的义务。 二、锦程汇鑫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实际承租方应为***,应由***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锦盛亿发租赁站与锦程汇鑫公司并无连带责任的约定。另,即使***系挂靠锦程汇鑫公司向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劳务工程,锦盛亿发租赁站要求锦程汇鑫公司就***的租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无法律依据。故锦盛亿发租赁站要求锦程汇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均表示未继承***的任何遗产,锦盛亿发租赁站也未举证证明***、***继承了***的遗产,故锦盛亿发租赁站要求***、***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九源通韵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九源通韵公司在《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尾部“担保方”处盖章并由***签字。锦盛亿发租赁站主张九源通韵公司系为承租人向出租方的债务进行担保。九源通韵公司则辩称其系为出租方的供货义务进行担保。对此,本院认为,《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虽未对担保事项进行约定,但根据***向律师咨询中陈述的情况,可以说明《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担保方系为承租人向出租方的债务进行担保。九源通韵公司辩称系为出租人供货义务担保,但***多次陈述,***欲承租周转材料时,九源通韵公司没有材料可以提供,才介绍***与锦盛亿发租赁站订立合同,却又辩称为供料提供担保,存在明显矛盾。故本院认定,“担保方”系为承租方向出租方合同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锦盛亿发租赁站、***与九源通韵公司签订《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时间为2019年,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资退完后,一个月结清全部租费。锦盛亿发租赁站与***2021年6月7日签订《结算单(张家口太舞滑雪场租费明细)》,明确租赁合同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31日终止,欠付租赁款3339000元,材料方面已与锦盛亿发租赁站无任何关系。据此,***应于2021年7月6日前结清欠款。因***未按期支付,锦盛亿发租赁站于2021年8月30日提交诉状,要求九源通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未超出保证期间。九源通韵公司辩称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据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过公司决议程序。未经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应当认定为善意。本案中,各方未提交证据证明九源通韵公司作为“担保方”盖章签字时经过了股东会决议程序,锦盛亿发租赁站亦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曾审查过九源通韵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据此***代表九源通韵公司在“担保方”签字盖章未经股东会决议,对九源通韵公司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九源通韵公司未经担保决议程序即在“担保方”处盖章,内部管理不规范,锦盛亿发租赁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审查九源通韵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双方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九源通韵公司应当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已去世,其欠付锦盛亿发租赁站的租赁费和违约金未能清偿,九源通韵公司应当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债务人***未在2021年7月6日结清欠款,故违约金应自2021年7月7日起算。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周转架料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每月3%的标准过高,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意见酌情予以减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为宜。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的欠款和违约金债务向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赔偿1669500元及违约金损失(以1669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12元,由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13687元,已交纳;由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9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