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938号
原告: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西。
经营者:***,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六村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产生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锦盛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