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2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事实和理由:汇鑫公司强行施工没有安全防护,导致***2件羽绒服烧毁,一审以***未提交购衣发票证明衣物价值为由酌定赔偿200元,按照现在物价标准,修补一件需要200元,2件需要400元。
汇鑫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汇鑫公司、***赔偿***财产损失500元。2.诉讼费由汇鑫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15日中午,在汇鑫公司负责位于昌平区马池口镇土城村拆迁改造工程的围挡作业时,***以其弟***家的宅院拆迁补偿问题尚未解决为由阻止汇鑫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施工,在冲突发生的过程中,汇鑫公司雇佣的焊工***在进行焊接作业时,火花溅到了***身上,后***认为自己身穿的羽绒服被烧毁,故诉至法院,诉求及理由同诉称。
庭审中***提交现场视频录像及照片,证明事发时其穿了一件深红色羽绒服,头上披盖了一件黄色羽绒服,在施工现场因阻拦焊工焊接时火花飞溅到自己衣服上。经当庭询问,***称其身穿的深红色羽绒服系2017年购买,购买时价格约为150元,但是没有购买发票,头披的黄色羽绒服买了好多年了,当时购买价格记不清了,经当庭查看,黄色羽绒服有被火星灼伤的痕迹。
另查,庭审中汇鑫公司称***系北京城建嘉业公司员工,在施工现场负责联络工作,事发时不在施工现场,焊工***受雇于汇鑫公司,在施工现场焊接时系履行职务行为。
上述事实,有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监察队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录像、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他人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汇鑫公司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的衣物被烧毁,故汇鑫公司应对***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或者因果关系,故该院对于***要求***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具体的财产损失数额,***并未向该院提交其购买衣物的发票等证明衣物的价值,故该院综合其购买衣物的时间、自认的数额、折旧以及衣物的实际损坏大小情况酌定为2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汇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衣物损失200元。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汇鑫公司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的衣物被损害存在过错,故汇鑫公司应对***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认为修补一件羽绒服需要200元,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不合理,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未提交购买羽绒服的原始票据,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衣物折旧情况、受损情况等,酌定赔偿200元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