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畅航商贸有限公司

赤峰畅航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景如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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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402民初2533号
原告:赤峰畅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五金交易区A2-1-0102。
法定代表人:孙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宝,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景如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国家森林公园院内观音洞东南侧400米。
法定代表人:于辉,总经理。
原告赤峰畅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景如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畅航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宝,被告内蒙古景如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畅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货款6867955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642212元,违约金支付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3日,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成为被告负责的赤峰市红山景观绿化提升工程PPP项目红山森林公园其他设备采购项目中标人。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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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多级水泵、玻璃钢桶体、水泵控制柜等货物,合同固定单价为人民币7080366.46元,供货期为60日历天。交货方式为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付款方式为:货到现场付合同总额的5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付合同总额的47%,留合同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2年内付清。同时合同中约定了相应违约责任,如被告逾期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履行过程中,原告按合同约定的货物型号和数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但被告违反约定未按时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具状起诉,诉请如上。
被告内蒙古景如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辩称,签订合同过程我不清楚,履行情况我只知道货进场,其他不清楚。之前双方商量好政府什么时间给我拨款,我什么时间给原告付款。
根据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送货单、设备验收报告及双方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招标通知书,记载被告单位拟建的红山景观绿化提升工程PPP项目红山森林公园其他设备采购,接受原告投标文件,并确定原告为中标人。2020年3月9日,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多级水泵、玻璃钢桶体、水泵控制柜等设备。同时约定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款7080366.46元。供货期60日历天,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货到现场付合同总额的5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付合同总额的47%,留合同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2年内付清。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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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0年5月8日,原告将案涉设备交付被告,被告在原告送货单上盖章确认。2020年10月20日,被告对设备进行了验收,并在设备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结论为设备运行良好,安装调试合格。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完成了供货义务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拖延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因该违约金标准已经超过民间借贷标准,显然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为年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景如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8679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以3540183.23元为基数按照年8%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以6867955元为基数按照年8%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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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景如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683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畅航商贸有限公司,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立军
人民陪审员  龙淑艳
人民陪审员  勾建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