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鲁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鲁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2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鲁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金色家园****。
法定代表人:汤梦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霞,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鲁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