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骋堃,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黄南湖,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黄南湖、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国际仲裁院珠仲裁字(2022)第22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黄南湖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00元及暂计至2021年12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55022.73元、罚息人民币2285.92元、复利人民币1914.61元;二、黄南湖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所有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990000元,罚息利率为10.6875%;复利以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1日的结息周期所产生的未支付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三、申请执行人有权对黄南湖名下所有的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的所得款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内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以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862432元为限;四、黄南湖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五、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黄南湖在裁决书项下的全部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以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32万元为限;六、仲裁费28349.56元由黄南湖和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应承担执行费13326元。
执行中,于2022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香洲区人民法院以黄南湖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3件,该院以(2022)粤0402执XXXX号案对本案抵押物香洲区××路××号××栋××**××房进行处置,本院已参与分配。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查询,通过工商、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2.通过“点对点”系统(即房产查控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进行查询,包括地方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到位于香洲区××路××号××栋××**××房被执行人住所进行现场调查。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寰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