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1民初276号之二
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城南同***29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313号2栋1407A房。
法定代表人:黄南湖。
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8日向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10.2元,减半收取计3005.1元,由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