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1民初2879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国街4号中立信大厦1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5101347K。 法定代表人:黄南湖。 第三人:***,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3202.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3202.26元为本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4日为2177.2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如下:2018年4月被告中标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发包的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新校区装修工程,被告找到原告的施工队整体转包该工程。2018年4月27日,原告委托施工队成员***与被告签订《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新校区装修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包干承包,合同造价795272.11元,最终以与建设单位结算造价为准,被告收取2%管理费,原告承担税费。原告已经完成施工,工程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发包人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使用。发包人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已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东莞市财政局**分局向被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612123.4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2020年5月21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催款,双方签订《工程欠款协议书》,被告承诺2020年6月15日前付清扣除税费、管理费后的工程款543202.26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材料。 第三人陈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技校)与珠海市坤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第一部分协议书)工程名称为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新校区装修工程;合同总价为795272.11元。2.(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9.6条)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1条)支付期间:以月为单位;按经核实月工程进度款数额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不再按进度款付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局按规定审核结算后,并提交请款报告后45天内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剩余工程款待保修期满并提交请款报告后45天内付清。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4条)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条延长的期限)终止,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42天内,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该施工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8年4月27日,珠海市坤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一份《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新校区装修工程合作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工程责任协议),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第一条)工程名称为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新校区装修工程;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5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监理或建设单位开工令为准。2.(第二条)合同造价为795272.11元。3.(第四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竣工验收;乙方负责承担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组织、质量与安全管理、成本核算等工作,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有条款,盈亏自负。4.(第七条第1款)乙方上缴管理费用的标准与方法:以本协议合同总价(以竣工结算为准)的2%作为管理费上缴给甲方,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从建设单位拨付的进度款中扣除。5.(第七条第2款)乙方承担全部由税务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所收取的税费,包括公司所收税费及营改增后新项目需提供成本发票。6.(第七条第3款)本工程合同款的3%作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于第一、二次工程款中分别收取,待工程款全部下发且竣工验收报告及结算资料合格后一次性返还。7.(第九条第3款)工程款在乙方上缴税费及提供项目所需成本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转到乙方指定账户内。落款乙方负责人签字处有第三人的签名捺印。该工程责任协议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主张上述工程责任协议的相对方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只是代原告签订工程责任协议,原告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提供情况说明、2018年5、6、7月工人工资表、东莞响午实业有限公司售货单4张、新鑫建材有限公司送货单4张、东莞兴易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价格明细单1张、东莞市石***光电经营部收款收据1***。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主张上述工程责任协议的相对方是原告与被告,原告委托第三人签订上述工程责任协议。 2018年11月29日,**技校、广东鸿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形成一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新校区装修工程,总包单位、承建单位(土建、设备安装、装修)为珠海市坤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竣工验收结论为“……本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合格部分工程,单位工程为合格工程,可交付使用”。 2019年12月24日,东莞市财政局**分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成校新校区装修费612123.44元。 2020年5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工程欠款协议书》(以下简称欠款协议),约定:1.因甲方承包乙方工程名称为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新校区装修工程,乙方发生的工程欠款,双方达成付款协议。2.乙方欠甲方第一笔工程款543202.26元,乙方承诺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工程款。落款“甲方代表签字”处有原告的签名字样,“乙方代表签字”处有被告的印章,“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处有黄南湖的签名字样。该欠款协议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原告主张其曾向被告催收款项;并提供律师函、快递网上查询信息、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截图佐证。其中律师函由原告委托广东振文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告出具,内容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3202.26元。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另查,珠海市坤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经核准更名为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第三人均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案涉工程是转包关系。同时,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向其支付过工程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545379.64元的财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责任协议、情况说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欠款协议书、律师函及快递信息、2018年5、6、7月工人工资表、东莞响午实业有限公司售货单4张、新鑫建材有限公司送货单4张、东莞兴易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价格明细单1张、东莞市石***光电经营部收款收据1张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责任协议的相对方是谁;二、案涉工程责任协议是否有效;三、原告诉请的工程款543202.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是否有依据。 争议焦点一。虽然案涉工程责任协议显示乙方为第三人,但原告与第三人均主张原告委托第三人签订案涉工程责任协议,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的欠款协议中“因甲方承包乙方工程名称为东莞市**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新校区装修工程”的内容,原告承包被告的工程即案涉工程责任协议中的工程。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案涉工程责任协议的相对方系原告与被告。 争议焦点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原告为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故案涉工程责任协议应认定无效。但案涉工程责任协议中关于工程造价、违约责任等约定确为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应参照工程责任协议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争议焦点三。被告在欠款协议中承诺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43202.26元,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案涉工程款,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3202.26元。同时,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已造成原告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计算方法为:以543202.26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5日的次日即2020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3202.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43202.26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6.9元、保全费3246.9元,共计787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