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执5090号
被执行人: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国街**中立信大厦**。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受理费一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9781.22元。因被执行人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台东支行(4405××××0349)、中国银行珠海凤凰路支行(6665××××9882)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81执50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换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