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公安局、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81民初379号 原告:台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桥湖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黄南湖,经理。 第三人:台山市伟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理工程师。 原告台山市公安局与被告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发公司”)、第三人台山市伟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山市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伟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坤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山市公安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台山市公安局与坤发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在坤发公司收到本起诉书副本之日解除;2.坤发公司立即撤离施工现场,并与台山市公安局办理移交已施工工程手续;3.坤发公司立即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公司移交全部施工资料;4.坤发公司向台山市公安局支付误期赔偿费79265.72元;5.本案诉讼费由坤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3日,台山市公安局与坤发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1.将台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配电房工程发包给坤发公司承包施工;2.合同价款1585314.45元;3.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签约合同价款的5%;5.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够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坤发公司进场施工后,台山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8月19日预付工程款221944.02元给坤发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支付第一期进度款609556.99元给坤发公司,但坤发公司逾期完工且在2019年11月底停工,***公司审核只完成工程量841211.96元。台山市公安局和伟信公司多次催促坤发公司复工,坤发公司至今仍未复工已停止施工持续在56天以上。从合同约定最迟开工日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6月12日已届合同约定的工期180天,但坤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工期未完成工程且至今仍未完成施工工程。坤发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台山市公安局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坤发公司作为施工方负有向发包方台山市公安局交付工程的义务,同时负有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公司交付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所有工程资料的义务。因此,坤发公司应即向台山市公安局移交已施工工程,***公司交付建设工程所有文件和撤离施工现场。从2019年6月12日计至2020年12月21日,涉案工程工期已超过约定的竣工日期558天,坤发公司应向台山市公安局支付误期赔偿费79265.72元(合同价款1585314.45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5%=79265.72元)。 坤发公司没有答辩。 伟信公司述称,认可台山市公安局主张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坤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8年11月13日签订);2.《关于台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配电房项目工程预付款的审核意见》(工程编号2019【1222】);3.《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85176833);4.《基建项目进度款送审资料承诺书》及附件资料(2019年12月6日);5.《关于台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配电房项目工程第一期施工进度款的审核意见》(工程编号2019【2200】);6.《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85176841);7.《监理工作联系单》(2020年6月8日);8.快递单(SF1192214651237、SF1193806979081)及签收记录;9.《关于敦促全面履行的函》(台公函[2020]109号)(2020年8月7日);10.挂号信件;11.手机短信截图;12.《监理工作联系单》(2020年8月28日);13.《台山市伟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关于台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配电房工程施工停工及工程量完成情况报告》;14.付款凭证4份;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公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台山市公安局主张的全部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台山市公安局与坤发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第87.3条第(2)项“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第(4)项“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第(10)项“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第(11)项“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合同第87.6条约定“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合同第88.3条约定“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82.4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坤发公司具备案涉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工程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为坤发公司。台山市公安局与坤发公司订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台山市公安局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工程款221944.02元和第一期进度款609556.99元给坤发公司,但坤发公司无正当理由在2019年11月底停工,***公司审核只完成工程量841211.96元。该工程量有三方签订的《基建项目进度款送审资料承诺书》及相关附件资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坤发公司停工后经台山市公安局和伟信公司多次催促仍未复工,停工时间已持续超过56天或累计超过70天以上,也已超过合同约定的180天工期。因坤发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的每天应赔付签约合同价款的1‰计算,应赔付金额已远超签约合同价款的5%。坤发公司的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综上,坤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已达到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台山市公安局诉请解除合同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台山市公安局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已于2021年4月10日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给坤发公司,台山市公安局解除合同的主张应视为在2021年4月10日通知了坤发公司,《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于2021年4月10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坤发公司应尽快与台山市公安局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按合同规定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公司移交全部施工资料。 因坤发公司违约致案涉工程延期,给台山市公安局造成实质性损失,台山市公安局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延期1天按每天赔付签约合同价款的1‰,赔付的限额为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5%计算,有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此计算,违约金应为79265.72元(合同价款1585314.45元×5%=79265.72元)。 坤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台山市公安局主张的案件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台山市公安局与被告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自2021年4月10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山市公安局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向第三人台山市伟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移交全部施工资料; 三、被告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山市公安局支付违约金79265.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1.22元(台山市公安局已预交),由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台山市公安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81.2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978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