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228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313号2栋1407A房。
法定代表人黄南湖。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坤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1民初287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43202.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43202.26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7873.8元,另本案执行费821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8月31日止;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C6××××(东风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1月28日止,因未能控制实物,暂无法处理。(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228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成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