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程泰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敏,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3元,减半收取2901.5元,由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龙文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