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601号

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

法定代表人:程泰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琳,浙江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霞,浙江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板石巷跃进村。

法定代表人:陈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26日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40元,减半收取14,320元,由原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良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三响

书 记 员 邓 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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