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3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泰宁,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22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2020年8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但判决不予恢复劳动关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缺乏依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非恢复劳动关系,在疫情期间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此判决对劳动者有失公平。且上诉人的原岗位并未取消,仅是由他人代替,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基础依然存在,应予恢复。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日起恢复与**的劳动关系。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要求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81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一节,一审法院已作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此不赘述。现上诉人主张其原岗位并未取消,双方之间应恢复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劳动关系是一种包含了经济关系和人身隶属关系的特殊社会关系,整个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互相信任和配合,即需以双方合作互信为基础。虽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但上诉人的岗位已由他人代替,且双方之间已丧失基本信任而无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据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恢复劳动关系缺乏合意及信任基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恢复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孙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芳

书 记 员 梁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