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556元,被执行人承担相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经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95000元,执行费143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年5月27日,被执行人缴纳96438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该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