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1455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健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3251675H。
法定代表人:张守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枫景园9号商业楼1单元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9634021X3。
法定代表人:杜亚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键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3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1.221416万元、违约金6万元、诉讼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305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查控。2021年3月17日至19日,到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廊坊市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冀R×××××号牌机动车、冀R×××××号牌机动车、冀R×××××号牌机动车、冀R×××××号牌机动车、冀R×××××号牌机动车、冀R×××××号牌机动车、冀R×××××号牌机动车、冀R×××××号牌机动车;查询到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北京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控股,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杜亚军,后作出执行裁定书,委托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查封北京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廊坊市××道××9-1-301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冀(2020)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5551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称因为2020年新冠××疫情没有有效开展施工和工程承揽,短期内无法偿还全部欠款,承诺分期陆续偿还。后通过本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万元、10万元。此前,本院还自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扣划52335.08元,扣除30522元执行费后将余款21813.0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1年6月29日,日照健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始每月至少还款20万元,遇有特殊经营困难可以延期一至二个月还款,一年内还清本院(2020)鲁1103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数额,遇有特殊经营困难可以延期二个月还款。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执行请求;如果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2020)鲁1103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要求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关利息损失。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03执14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