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市阔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912号之二

原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枫景园商业楼9-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9634021X3。

法定代表人:杜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鸽,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市阔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大河镇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104667213A。

法定代表人:李志加,总经理。

原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阔森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215元,由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慧

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

人民陪审员  张晓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