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448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琴,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枫景园商业楼9-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杜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励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诺诚高第商务广场2-2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广寿,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励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