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风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6执异10号 案外人:鸡西市风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家园20号楼17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彬,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兴隆村兴正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助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鸡西市风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对本院轮候查封的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备案在高金宝名下坐落于鸡西市城子河区房屋提出书面异议。2022年7月18日,案外人鸡西市风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院查封系轮候查封为由申请撤回其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鸡西市风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鸡西市风帆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员  于广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