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6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D70室。
法定代表人:熊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岐山,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延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浩,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鲁0991执保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开机器人有限公司撤诉,被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