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

***开机器人有限公司、山西广源昌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187号
申请人:***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庞延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周,泰安泰山邱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广源昌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医药公司家属楼2号楼2单元6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毛三中,董事长。
被申请人:洪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飞虹西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杨峰,院长。
申请人***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广源昌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洪洞县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广源昌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洪洞县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开机器人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