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保740号
申请人:***开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滨州市永盛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88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883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德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