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

***开机器人有限公司、山西广源昌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33号
原告:***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花园路花园公寓718室。
法定代表人:庞延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周,泰安泰山邱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广源昌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医药公司家属楼2号楼2单元6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毛三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默,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系该单位副总经理。
被告:洪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飞虹西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院长。
原告***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广源昌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洪洞县人民医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2月16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机器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开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