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33号
原告:***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花园路花园公寓718室。
法定代表人:庞延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周,泰安泰山邱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广源昌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医药公司家属楼2号楼2单元6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毛三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默,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系该单位副总经理。
被告:洪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飞虹西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院长。
原告***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广源昌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洪洞县人民医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2月16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机器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开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