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598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开发区。
被告:山东华夏基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景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延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夏基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郑黎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亚
书 记 员 艾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