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

***、山东华夏基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598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开发区。
被告:山东华夏基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景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延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夏基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郑黎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亚
书 记 员 艾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