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

***开机器人有限公司、辽宁城运停车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延庆,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城运停车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街**。
法定代表人:才国栋,执行董事。
上诉人***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城运停车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城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991民初1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开公司上诉称,本案由泰安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当事人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签署的主合同即《沈阳市和平区西塔地块-城运智慧云立体停车场项目工程设计及机械智能停车系统设备安装采购合同》第十七条争议及管辖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对本案管辖权的约定均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上诉人作为原告已在泰安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立案,并于2021年8月17日经审核批准,由此可以确定本案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署的主合同,明确约定是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生产的机械智能停车系统设备,因上诉人资质不能满足涉案停车设备中的钢结构安装资质,应被上诉人要求,双方又在该主合同之外签署了一份增补合同,并由被上诉人指定案外人沈阳金泊通停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该钢结构进行原材料采购、钢结构制作、加工、安装施工。因涉及案外第三人及该增补合同系钢结构施工内容,为方便诉讼,上诉人于2021年9月将该增补合同争议纠纷在被上诉人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立案,并将案外人列为该案第三人。3、本案中双方签署的主合同为买卖合同,而对于钢结构安装的增补合同实际为承揽合同,且该钢结构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畴,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两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而增补合同因为被上诉人指定案外人进行施工,并且其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加上涉及案外第三人,因此该钢结构施工部分上诉人选择在项目所在地法院立案处理相关争议。但主合同部分,因上诉人在2020年初已在泰安高新区的项目一并起诉过被上诉人,经泰安高新区法院和泰安中院审理,对于涉案合同款项支付履行情况已经作出了查明,现该案已由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中,本案在泰安高新区法院审理既方便对已查明的案情作出认定,也便于今后案件顺利执行。4、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被上诉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辽宁城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公司主张,其与辽宁城运公司签订《沈阳市和平区西塔地块-城运智慧云立体停车场项目工程设计及机械智能停车系统设备安装采购合同》,约定由辽宁城运公司购买其生产的机械智能停车系统设备,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辽宁城运公司支付部分设备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故而形成诉讼。本案系当事人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所签订的《沈阳市和平区西塔地块-城运智慧云立体停车场项目工程设计及机械智能停车系统设备安装采购合同》的争议及管辖条款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协议管辖优于法定管辖的原则,***开公司作为原告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本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受理的(2021)辽0102民初19738号案件所涉增补合同存在关联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991民初12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潇男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