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小商初字第00233号
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关大街南首,组织机构代码:61368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威达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威达富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