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某与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2522民初176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李某石子费及运费款共计7770元;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因白音图嘎小区建筑工程雇佣开大车的李某进行石子拉运工作,被告工程完工后还剩石子费及运费款共计7770元没有给原告结算,并于2016年7月15日由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手写欠条一份,口头达成还款期限。然时至今日,原告找被告多次索要,被告屡屡推脱分文未付,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辩论,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出示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石子费及运费7770元,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
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原告李某为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的巴音图嘎小区拉石子。2016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李某石子及运费款共计7770元,白音图嘎小区,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公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运输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李某石子费及运费共计7770元的事实清楚,并由其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石子费及运费款共计777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李某石子费及运费共计777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苏尼特右旗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燕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