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阳瑞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新疆明阳瑞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新疆雲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新2302民初2203号
原告:新疆明阳瑞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永福四巷10号。
法定代表人:彭传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雲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产业园阜西工业园军垦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德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伟,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明阳瑞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瑞邦公司)与被告新疆雲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雲杉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阳瑞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任强、被告雲杉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阳瑞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凿井款224000元;2.被告支付欠款利息39312元(224000元×4.875‰×36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6日至7月3日期间,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在位于新疆明阳瑞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红线内为被告凿挖160米井一眼,双方约定每米1400元。井于2015年7月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凿井款224000元被告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雲杉科技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该井于2015年7月3日完工,本案至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已过两年诉讼时效;2.该井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双方约定的出水量80m3/小时,但实际出水量只有20m3/小时;3.原告未履行为被告办理取水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承诺,导致被告至今无法使用该井;4.双方约定的单价是850元/米,而非原告主张的1400元/米;5.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打井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明阳瑞邦公司提交的证据:凿井工程竣工报告一份,证实打井事实存在,并且质量没有任何问题,竣工报告中记载的出水量是每小时40立方米,原告已完全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当给付打井的费用。原告为其他公司打井的中标通知书一份、向第三方询价的电话录音资料一份,证实原、被告口头协商1400元/米在合理价格范围。被告雲杉科技公司对凿井工程竣工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竣工报告是因为原告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实际单位出水量达不到20立方。对中标通知书及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被告无法确认是否真实,与本案亦没有关联性,录音系原告方代理律师与第三方的通话,对电话录音中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无法确认,与本案也没有关系。因被告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并且竣工报告亦是本案涉案机井的竣工验收报告,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因中标通知书及录音资料与本案无关,且被告不认可,本院对中标通知书及录音资料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被告雲杉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
一、发票一份,证实原告凿的井不合格,被告多次更换水泵,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机井完工时间是2015年7月,但发票时间是2014年开具,与原告无关。因本案案涉机井是2015年7月1日完工,而发票的时间是2014年9月26日,购买时间在凿井之前,不能证实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二、土地使用权证一份、照片七张,证实被告用地面积为96599㎡,打井的目的是用于造纸,原告所打井的出水量不能满足其工业用途。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实所要证明的问题。因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不能证实机井出水量的问题,对该组证明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三、证人XXX的证人证言,证人陈述,自己以前是打井的,后来开了修理厂,从事修理机井、水管。当时被告公司要打井,是自己介绍原告为被告打井的,双方协商时自己不在场,不知道双方是如何协商的,井打成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德文给自己打电话说机井出水不够,让想办法解决,自己当时建议把水泵更换一下,在电话里听杨德文说价格是850元/米,当时打井的市场价根据井深、接口规格、型号不同,价格从400元到800元不等。按照行业惯例,如果打的井不出水,就重新打一口,还要赔偿损失。2015年11月,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传胜打电话给自己,说是井打完了被告没有给钱,让帮忙要一下钱,自己还给彭传胜说你打的井不出水,别人怎么给钱。井打好后,被告公司也没找证人修过机井。原告对证人证言中部分有异议,认为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作维修关系,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中对被告有利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证人对打井价格的陈述只是推测,不能采信。同时按照证人陈述的行业惯例,如果井不合格要重新打一口井,但被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要求原告重新打井,也证明了井是合格的。既使机井的出水量有问题,证人也不能确定是井的问题,根据证人的陈述也可能是泵的问题,对证人陈述原告请证人帮忙要钱符合常理,没有异议,被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因证人是原、被告凿井的中间介绍人,其证言能反映当时的情况,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根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1日,原告明阳瑞邦公司在被告雲杉科技公司凿井一口,井深160米。2015年7月1日,原、被告对机井进行了验收,原告在竣工报告上加盖公章,竣工报告的验收单中载明的单位出水量为每小时40方(立方米)。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将机井交付给被告,被告未支付凿井工程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二、凿井工程款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按约履行了打井的合同义务并将验收合格的机井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亦承认打井事实,就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一、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中双方对井深160米均无异议,但对单价各持一词,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打井完工后,双方就机井的出水量问题存在争执,原告曾要求证人从中帮忙索款,诉讼被告也以质量问题抗辩,说明双方就工程款金额一直存有争议,并且双方均没有提交结算以及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的证据,故本案的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时间均不确定的情况下,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凿井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告主张按双方口头约定的1400元/米来计算,被告不认可,对此原告负有举证义务,但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反映的是其在若羌县打井的中标价格,与本案无关,而打井价格因井深、接口规格、土质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市场价格也各不相同,同时其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反映出通话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且被告也不认可,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结合作为介绍人的证人的证言按被告认可的价格850元/米来确定打井的工程款为136000元,被告抗辩机井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购买泵管等设备的发票及证人证言来证实。对该抗辩理由,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在打井完工后对机井已进行了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说明机井的质量合格;其次,被告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就是出水量的问题,证人证言也反映了被告请求其帮忙解决出水量的问题,竣工报告中载明的出水量是40m3/小时,而出水量受地下水位、水泵功率、井管粗细等诸多因素影响,被告没有证据证实:1.双方约定的出水量是80m3/小时;2.机井出水量不能满足其生产需要是因为机井的质量问题,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抗辩称其曾支付过30000元工程款,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抗辩原告未履行代为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导致机井不能正常使用的抗辩理由,按常日常经验,谁取水谁申请取水许可,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来证实双方对此有约定,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机井工程款2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按本院确认的工程款金额136000元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机井工程款未进行结算并确定给付期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雲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明阳瑞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机井工程款136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明阳瑞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5410元,由原告新疆明阳瑞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38元,由被告新疆雲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云凌
人民陪审员  朱力勇
人民陪审员  舒培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