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

***与***、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81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女,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