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

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与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与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01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商初字第144号
原告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樊金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同印,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业务经理。
被告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98元,减半收取8399元,由原告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巧兰
审判员  崔付权
陪审员  李志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松朋